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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 vs Queen




在吃瓜群众不嫌事大的今天,我们来吃一个有关于1.02亿加币的超级大瓜,此次主角也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大牌:一个是Rogers,一个是CRA,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两位资本市场大佬是如何开战抢夺这$1.02亿


在故事开始之前,我们先预习一下功课,几个概念我们需要了解:


GAAR

大名鼎鼎的GAAR,我戏称之为“GOD” ,全名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是CRA打官司最常用的武器之一,因为我们的税法是common law,而common law的基本原则就是:it’s the matter of the fact,也就是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用法说话,几个意思?就是法律是死的,人嘴是活的,需要看你如何用事实为你的position说话,说服法官,那就算你赢;这个GAAR就是:虽然income tax act (税法)这么写,但如果你所作所为是有意识的规避缴税那么就算是你的行为没有触犯税法,但也等同于违法;因此基本每一次tax court,GAAR是必战之地,税务局用GAAR来赢官司,纳税人用没有违反GAAR来convince tax court


CDA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分开来“capital”, “dividend“, “account” , 我相信几乎所有的人都懂,但组合在一起,可能就没有多少人知道它的意义所在了;简单粗暴的说,这是公司唯一一个能够给股东分红而免税的account,普通的公司分红,大家知道个人收到是需要缴税的(这里就不说什么是non-eligible vs eligible dividend 了),但唯独从这个account里面走的dividend,股东个人收到是100% 免税的;所以这个CDA是公司到个人免税至关重要的“免税池”,而这个池子里面的credit是由5部分组成,这里也不详述了,而和今天的大戏有关的就是其中一种:人寿保险的死亡赔付,所有保单死亡赔付的钱将会增加CDA 账户的credit,$1 =1个credit,然后公司再从CDA 里面以分红的形式给到股东,这样就100%免税了;很多人要问了:我们个人保单的死亡赔付不都是免税的嘛?公司CDA账户那么麻烦,为什么不直接就做成个人保单?嘿嘿,如果吃瓜群众能够明白这个道理:虽然保单的保费都来自于税后收入,而公司税是13%起,个人税27%起,个人$50万纳税47.3%, 公司$50万纳税13%,你就能明白为什么会从公司账面走保单了;当然Rogers那么大的公司,更多的原因是需要做资产隔离,毕竟Rogers是上市公司,但其下面的很多小公司是他们的私人企业,需要做类似的资产保护和隔离的防御措施。




保单ACB

本金,上面说到的CDA account,傻子都知道越多越好,那么在死亡赔付出现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是应该死亡赔付- ACB的amount计入公司的CDA account; 什么意思?大家跟着我一起算:假设保单的ACB 是$40, 死亡赔付是$100, 那么CDA account 的credit有多少?$100-$40= $60 咯,也就是说公司能够分红给股东$60,而股东收到的这个$60的分红收入是不需要缴税的,对不对?好了很聪明!你也可以是税务专家了!


保单持有人, 保单受益人,受保人

这个大家都知道,但要明白的是,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保单受益人这三个角色可以是三个不同的主体,而在这次的大瓜里,保单持有人是Rogers group之下的一个代号为ESRL 98公司,受保人是Edward Samuel Rogers, 保单受益人是Rogers group之下的一个代号为CGESRf的公司,别问我这个代号有什么意义?他们是真实的公司名字,但也是真的没有意义


好了,有了以上基本的专业知识,现在我们就能一起来看下面的1.02亿的大戏了!



序幕:案情介绍


Rogers公司从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之间为他们的CEO、President, Edward Samuel Rogers 购买了12份保单,其中10份是由Rogers Private Corp Group 名下的几个私人公司以及他的family trust持有,当初保单issue的时候,保单的持有人就是保单的受益人;然后由于公司的几次重组后,这12份保单中10份的持有人以及受益人发生了改变:由ESRIL 98 成为保单的持有人,而CGESR成为了保单的受益人(敲重点重点重点!!!),而另外两份的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变都是他的家庭信托,同时那10份保单由保单持有人ESRIL 98支付保费


2008年12月2日,Mr.Edward Samuel Rogers 去世,价值1.02亿现金(10份保险的死亡赔付额)的死亡赔付赔给了CGESR,同时CGESR将所有的1.02亿计入CGESR的CDA账户,这就意味着CGESR可以给股东发1.02亿的分红,而股东拿了1.02亿,却100%免税; 当然,聪明的CGESR并没有一下子将这个1.02亿发出去,而是悄默声息的每年一点一点的claim这个CDA account


时间来到了2015年,2015年8月,CRA将Rogers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Rogers不能将这全部的1.02亿计入CDA Account而应该是减去ACB的部分,当年这10份保单的ACB将近4000亿,也就是Rogers一下子要损失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同时基于这个GAAR的原因,CRA有理由认为Rogers这么的所作所为是有意规避税务,因此主张应该将他们已经分出去的100%没有缴税的分红视作为普通的分红来上税,这也即意味着Rogers的股东要为之补缴大约30%左右的税,我们总结一下争议焦点

  • 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

  • 股东为已经收到的分红补缴税30%

  • 后续还有一些其他的interest以及working units费用


双方将这一场官司打到了最高院的税务法庭,我们来看一下税务法庭上的精彩表现:



第一回合:Rogers的这个行为是否是利用保险来有意的避税?


首先税务法庭必须就是否违反了GAAR做测试和investigation,所谓的GAAR在subsection 245(1)中如此说:“tax benefits a reduction, avoidance or deferral of tax or other amounts payable under this Act or an increase in a refund of tax or other amounts under the Income Tax Act.”, 税法庭提出要满足上面的GAAR要求,就需要验证是否:

  • 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降低、回避、延迟缴税或者增加退税

  • 这一系列的行为应该是由有意设计降低收入(income)开始

显然的这个死亡赔付是没有被设计的,人是自然死亡,同时你也不知道他会何时死亡,在申请保险的时候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份保险就是为了增加CDA account而申请的,同时关键点来了:死亡赔付不是income


此时CRA的税务律师又提出了,有关于这个行为有Avoidance Part III Tax(capital dividend)以及涉及有意降低股东的个人税赋(因为CDA分红是100%免税);

有关于此条,税务法庭指出

  • 经过一系列的比较发现ESRIL 98 就算是没有这个$4000的免税空间,也是如此设计保险架构,因此这个保险并没有违反Part III Tax

  • 降低股东个人税:根据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要求,你CRA能够确认股东是否能够享受这个100%免税的时候是股东claim自己享受这个免税的当年,也就是说你现在再提你的诉求晚了,下次他们再申请免税的时候,您CRA请当年就做re-asseament


到此,眼睛雪亮的吃瓜群众应该就能联想到,我们在序幕中介绍案情背景的时候:CGESR并没有在2009年一下子claim这个1.02亿的巨额免税,而是每一年悄悄的一点一点发出去;等CRA有所警觉的时候,那可已经是2015年了,从2009年到2015年的6年期间,Rogers 股东究竟收到了多少免税的分红,这里就不说了;其实这一盘大棋早在2009年就已经埋下伏笔,当2015年事发,Rogers也早已经做好了全力反击的准备


税务法庭明确指出,综上所述,Rogers的行为没有触犯GAAR,好了到此为止,第一回合,在有关于Rogers是否触犯了GAAR上,税务局完败!


第二回合:Rogers在一系列的运作过程中有没有违反或者误用了税务条款


这一回合的关键点就在于:保单的死亡赔付是否需要减去ACB,也就是说这个回合的争议焦点是$4000万的tax free dollar; 看这个回合,最主要就是需要回到我们的税法subsection89条中去看,这一条在原来(2016年老法,请记得是老法!)的条款中说到

“using the adjusted cost basis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to a corporate beneficiary as opposed to the policy holder”

也就是对于“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益人” VS “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益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相反的; 什么意思?对于第一种情况“保单持有人同时是受益人”那么CDA免税空间是需要死亡赔付减去ACB,但如果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益人是两个人,那么CDA免税空间就直接等于死亡赔付额而不需要减去ACB, 还记得我们的案情是如何的吗?


当12份保单issue的时候保单持有人就是保单受益人,但是当Rogers公司在restructure的时候,发生了什么?Rogers将保单持有人给到了ESRIL 98, 而受益人是CGESR;到这个时候,技术流的吃瓜群众要说了:大家都明白ESRI L98和CGESR是有关联公司的啊;但是,我们这是在法庭!法庭上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白纸黑字写的,wording就是每一个“字“,你写的”the-corporation”, 写的税法不严谨怪谁?只能怪你自己!


税务法庭说,你无法用你的income tax act的text和context让我接受,因为你写这两种情况是opposed的,但是你没有写这两个个体是什么样的关系就不能算相反的,majority share interest还是其他的关联?而在本案情发生的2008年和2009年,税法依旧如此写,你Parliament(议会)让这一个subsection 89存在了几十年,现在开庭都没有更改,所以我有理由认为你是知道人们可以利用这一条做tax plan,也因此我不能采纳你现在的解释, 税务法庭也不认为Rogers违反或者误用了税务条例


第二个回合:CRA再次完败!而Rogers利用公司重组的机会更改了保单的持有人和受益人,轻松获得$4000万的免税额,这一顿操作不得不令人叹为观止,精妙绝伦!



到此,这个有关于$1.02亿的大瓜以我们的税务局完败告终,Rogers即获得了$1.02亿免税额的同时保住了股东们到手的免税分红;


这一场大戏中,Rogers下了两个棋局:

  • 在保单issue后,将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进行拆分,及时纠正了当时申请保单时的错误

  • 在保单赔付后,并没有一次性claim这个CDA credit,而是分开一步步分年进行

2015年这一场大戏后,CRA化悲痛为力量,议会亡羊补牢,2016年修订了我们著名的subsection 89, 将“the-corporation”修订为“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 “,也就是说2016年3月22日之前死亡的,是沿用老法“the-corporation”, 只要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主体,CDA免税空间就不需要减去ACB;但如果你是2016年3月21日之后死亡的就要用新法”the policy holders interest”, 无论如何都需要减去ACB;


你以为这个世纪大瓜就如此结束了吗?江湖永远没有平静的时候,2016年新法之后,保险公司纷纷在保住保单免税的test之下设计出在预期寿命年之前,将ACB降为“0”, 而将所有的死亡赔付能够进入CDA的免税池(CDA= 死亡赔付- ACB(ACB= 0);税法和行业也是在不断的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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